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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交易所得稅

財產交易所得稅

根據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:「納稅義務人並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,而持有之各種財產,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。」換言之,乃是您有房屋於去年度出售而發生之增益,就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,併於綜合所得稅中申報。

  • 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,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,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,自其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。
  • 本人或配偶、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。
  • 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。
  • 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,得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,亦得適用。
  • 重購後5年內不可以移轉或出租、供營業使用,更不能將戶籍遷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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